关于近来的那些爱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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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爱国英雄们YY过度,开始SY了。他们充满大国的骄傲和悲情,旗必揭“强汉”,言必称“消灭”。看着英雄们壮志未酬热泪满襟的样子,我也不禁内牛满面:英雄啊,你们的标语错别字是一个一个的……

我丝毫不怀疑爱国英雄们是真爱国的。只不过他们的爱是爱在“狂怒”之上。至于他们口中不离的“五千年文明”,我看则未必爱,看看“随远必诛”、“最大地耻辱”、“取个日本媳妇”等等横幅标语,你有蛋的话一定蛋疼。

语言文字只是个表征,至于“三军可夺帅,匹夫不可夺志也”、“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这些真正的中华文化,我们的英雄们恐怕听也不曾听过,甚至看见了繁体字还要咒骂说是写日文呢!

说到底,现在的所谓中华文化,——饕餮、强酒、慵懒、尚官、奸猾、阴阳脸,都只是奴才文化的孑遗罢了,哪是什么中华文化?正如余英时说的:那土地上反而没有中国。

现在英雄们却要满口“五千年”了,还“文明”了,是啊,“文明”是那“五千年”的,却不是这最近的400年的。英雄们要抵制日货,把侵略过自己好几次,差点让我们亡国灭种的虎狼称作“小”日本,我不知道英雄们有没有想过,贬低敌人,其实也是贬低了自己,咱们曾让人“小”日本蹂躏了N年……

抵制“敌”货,我对这行为本不置可否,须知我们国内不论现时还是历史上,都有过抵制洋货,国外也有抵制外国货的。我以为,单就抵制这一事来说,如果是限在你个人范围内的意愿和行为,那就是完全应当且极光明磊落的,哈耶克曾说过:“在他自己的范围内承认他的看法和趣味是至高无上的。”

但现在的情况却不是这样,西安的某商场SONY店已经被我们“爱国无罪,反日有理”的英雄们砸了个稀巴烂了;我看到网路上传播的照片,还有中国车主的日本车被围众砸碎掀翻的场面,妈的老子开的就是本田,还让不让人出门了?我的同胞们,你们让我感受不到一点亲切。

我只想向英雄们问两句:一、我国家的法律是否保护个人私有财产及商民财产?二、若今天被砸的是你的店、你的车,你作何想?

你砸的不是自己的相机,你甚至砸的不是日本人的相机,你只是拿着自己同胞出气乃至玩乐罢了。传统中国的“忠恕之道”在这些爱国者心中和面前荡然无存,知道什么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不?哦,对了,就算是己所欲,你也没有权利施于人,因为你有你的私域,你不希望别人来干涉你的私域,就像你不希望山姆大叔来干涉小龙人的内政一样,但是为什么不想一想被你砸烂了店和车的同胞,他们也有私域——那个原本神圣却已经被你们践踏得体无完肤的私域。“抵制×货”这种游戏,你可以玩,但你哪来的理由胁迫别人陪着你一起玩?群己权界,100年前严复为我们再三申明的道理,我觉得他是白说了。

我曾不止一次地想:若我们的这个国家是有灵性的、有知觉的,知道自己被这样的爱国者爱着,被这样的义和拳匪后裔严密地爱着,是否也会终日战栗畏葸,极尽恐怖之思维?

Tony Stark的世界和平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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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侠2》主要围绕着这样一个问题展开:世界和平是该私有化呢,还是公有化或者国有化?

照理说,参议员和Hammer说的也不是没有道理的。尽管Hammer的真正动机看起来那么卑劣,但是——“他(Tony Stark,钢铁侠)制造了一支无坚不摧的矛,却还说那只是一块盾”——这样的考虑,仍旧令我在电影院中不禁颔首。

这里其实又表现了美国人的现实考虑,相比几个魔鬼,他们可能更害怕一个绝对的圣人。人并不是都如蜘蛛侠一样,能力越大,责任也会越大。正如武涉游说韩信时说的:“当今二王之事,权在足下。足下右投则汉王胜,左投则项王胜。”Tony Stark在拥有钢铁战衣之后也正如此,只要他意念稍迁,则正义之神倏忽可以摇身变为骇世的妖魔。人们希望得到一劳永逸的绝对的保护,可是绝对的保护背后那种绝对的力量,难道不同时令人胆寒么?在涉及公共领域的事务中,对个人品质的不信任,这是一种何其伟大的精神啊!

这么说来,影片后面宣称的Tony Stark“实现了世界和平的私有化”,岂不是扇了电影自己一嘴巴?话可不能这么说。影片中参议员希望Tony将钢铁战衣的技术卖给government,可是当这样的技术为gov所有的时候——或者美其名曰“公有”之后,一切强力的保障均来自一源,定于一尊,我们作如上面的同样考虑,假如gov稍有反侧,则如天下何?在涉及公共领域的事务中,对gov的不信任,这是一种何其伟大而且尤其必要的精神啊!

于是,强而有力的钢铁侠,与强而有力的gov,就让这两个有可能成为骇世魔王的不稳定因素并存吧,何必让他们其中之一成为“定于一尊”的绝对圣人呢?我们吃“圣上”的苦还不够么?

好吧,我看电影时就是尽想这些歪道了。据说《钢铁侠2》中出现了几处雷神Thor的痕迹,不过愣愣的我并没有发觉,这是在为《复仇者》做铺垫么?斯佳丽的打戏不错,真得要她这样的脸蛋和身材才能打出那样华丽的效果啊。期待《复仇者》,期待钢铁侠和我最爱的蜘蛛侠同台献艺,感谢@dongchaoyi和我一起在临毕业时观看此片!

关于Michael Sandel教授的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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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大学Michael Sandel教授关于“正义”(Justice)的讲座视频,先前只看过第一集,因为字幕只出了第一集。他的讲座能够受到热捧实在不出意料,不仅仅在于其讲授内容的价值性,他的课堂氛围尤其令我们这样受惯“填鸭式”教育的学生耳目一新。

现在所有字幕都贴出来了,故昨天特意去看第二集,别的内容没看进去多少,倒是很本末倒置、避重就轻地注意了其中一个片段。在问及学生们有多少人同意或不同意“将功利主义应用于法律”时,多数人选择了同意,于是Sandel教授想听听批评的意见。一个名叫Anna的女生站起来发言,相对问题本身而言,她似乎更在意于为举手表决中的少数方辩护,她说不能仅仅因为有些人是少数,就认为他们所需求的价值比占多数的人的需求来得低。Anna举了个例子来说明这一问题,即讲座第一集中Sandel教授举过的案例——英女王诉达德利和斯蒂芬斯案(The Queen v. Dudley and Stephens L. R. 14Q. B. D.273)。

先来简要说一下这个案例,案子很简单,没有什么值得争议的案件事实,说的是一艘英国游船失事,4名船员逃到救生艇上,他们分别是水手达德利、斯蒂芬斯、布鲁克斯和客舱侍役少年帕克。缺粮缺水的他们支持了12天,而帕克这时正病体奄奄,于是三个水手通过投票(达和斯赞成,布不赞成)决定牺牲帕克,用帕克的血肉支撑住三个人的生命,直到获得救援。

Anna举了这个例子,她提醒教授注意,为了大多数人谋求最大的利益依然是对的,但少数方不应该得到不公平的待遇,事实上多数人的决定也不一定就是对的,少数人的利益不能被践踏。Anna就是这样试图说明,即使刚才多数人同意将功利主义应用于法律,但那仍旧不一定是应该的。(喂,Anna,堂课现在说的不是这个问题啊,你是不是跑题了?)

于是Sandel教授又请了一名男生来回答Anna的担忧,男生杨达(音译,中国人?)认为不管少数人还是多数人,作为个人他们的价值都是一样的,既然需要作出决定,就应该按照同样价值的个体累计起来的多数方意见作出决断。

不可否认,杨达同学带有功利主义色彩的解释确实说得没错,不从多数决,难道应该从少数决吗?而Anna关心的是另一个方面的问题,我是少数方,我是弱势方,我的权利该怎么办?也就是说,这个问题可以简化为:如果我们需要按照多数决的原则作出决断,那么少数方的权利该怎么保护?

很多人在遇到这个问题时不假思索脱口而出:多数方应当尊重少数方的利益。我觉得仅凭这个理由要求少数方妥协,则少数方所要冒的风险完全比讨债而收到一张空头支票所需承担的损失更大。当然,尊重少数方是需要的,可是如何尊重呢?在作出表决以后礼貌地颔首致意么?还是在允许地范围内怜悯地给予少数方某些其他利益?我以为这些都没有抓住要点。

如何解开双方的死结?来看看《罗伯特议事规则》的作者亨利·罗伯特是怎么说的:“泯@@@主最大的教训,是要让强势一方懂得他们应该让弱势一方有机会充分、自@@@繇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而让弱势一方明白既然他们的意见不占多数,就应该体面地让步,把对方的观点作为全体的决定来承认,积极地参与实施,同时,他们仍有权利通过规则来改变局势。”斯言得之矣!有规则就有机会,当作出一个决断时,少数方应当根据既定的规则让步,这规则当然必须是事先就得到所有参与者的承认的。我们在考虑少数与多数的问题时,往往会将一次表决当作是决定性的,这若不是“胜者王侯败者寇”的惯性逻辑思维又能是什么呢?事实上,只要在框架之内,多数决仍旧是对所有人(注意不是多数人)有利,因为这一次你或许是少数方,但是下一次你就可能是多数方,决议所否决的是你的意见,而非你本人,真正的一项提议是需要通过正反方的交锋洗礼才能确立为决议的。因此只要规则还在,在下一次表决时,少数方仍旧有可能将自己的意见推为多数。所以杨达同学说“作为个体的价值都是一样的”是合适的,因为每一次的表决,个体通过对其价值的判断重新组合,会产生不同的多数方和少数方。这也正是我在这里只称呼“多数方”、“少数方”,而不称呼“多数派”、“少数派”的原因了。(有必要引用一下袁天鹏先生在《罗伯特议事规则》中的译注:“多数派”容易被误解成一个派系,相对固定的一群人。而“majority”在本书中仅仅是指在每一个单独的议题的表决中,票数超过了半数的那些人的一个抽象集合。)

罗伯特议事规则中对表决作了相当专业化的处理,比如何时可以使用过半数表决,何时应当使用三分之二表决,何时又需要一致通过,有时甚至需要事先告知;即使表决了,你仍然可以提出“重新考虑”等;对于会议章程的修改也有细致的办法,这些都是为了使会议正规化、制度化,使多数方和少数方的意见只能作用于事,而无法脱缰于既定的规则,使规则相对公平稳定。在这里,规则不是为少数方或多数方制定的,而是为全体制定的,它具有对全体参与者的普遍适用性。所以,所有人都有可能是多数方,也可能是少数方,或者今天是多数方而明天是少数方,假如在一次表决中多数方试图侵害少数方,则多数方就必须权衡自己在另一次表决中受到同样侵害的风险。

又想到一个问题,Anna之所以有担忧,是害怕少数方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可是如果少数方愿意无偿贡献出自己的权利呢?比如上面的英女王诉达德利和斯蒂芬斯案中,如果帕克在神智清醒的情况下,考虑到自己病重,值得牺牲自己一个人来保全其余三个人的性命呢?(这个问题也是Michael Sandel教授在第一集讲座中就提过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少数方自愿交出自己的权利并不是说少数方站到了多数方的一边,而是指其自身不再参与到涉及其自身的公共事务中去,而委之于他人。这并不是像议事规则中的委员会制度,因为委员会的报告仍需会议审核;也不同于缺席情况,因为缺席可能是出于一种抗争,并非由于对公共事务的懒惰和漠视;倒是和弃权的情况在某种程度上有所类似,弃权票的含义是:表示中立,或对所表决的问题不了解也不关心,希望不影响表决结果。但这里又有一点,“不关心”某事或许是因为与自身关系并不大,假如事涉自身利益,大概就不会投弃权票了。因此不论从哪个方面看,(不管多数方还是少数方)将自己的权利拱手让人(哪怕是让予一位或一群道德高尚的人),这都是非规则框架内的,那么这个问题还适用于少数与多数之争吗?是否规则本身就应当强制否定这样的问题出现?

还有另外一个类似的问题:涉及公共事务的规则可以自我否定吗?这个问法相当不专业也不严谨,萨托利将这类问题表述为:“多元主义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不但宽容‘文化外来客’,而且宽容有侵略性的‘文化敌人’,以及是否应当做出这样的宽容?多元主义能够或应当允许多元主义共同体自身的崩溃吗?”最有名的例子当然就是希特勒,通过“民意”(我们暂且这么说吧)的程序上台,然后这套程序在他手中被彻底摧毁。萨托利也提到了希特勒的例子,并作出了解释:“idem sentire de res publica(对公共事务都有一份感情)是件不可轻言放弃的好东西。在我看来,在这种困境中,基本的要点是相互性。”这和他在同一篇文章中提出的“宽容主义三原则”相呼应而不悖:其一是,对于我们认为不可宽容的事情,我们一定要说明理由(教条主义是不能允许的)。其二是遵守无害原则,我们不能宽容伤害行为。第三个标准是相互性,我们实行宽容,或恪守宽容,也期待着得到宽容作为回报。

或许我们会说,希特勒通过民意程序上台,但摧毁这程序的乃是希特勒,而非程序本身。或许我们只能说,为了使之不成悖论,我们必须令其不能推翻其自身,这样它才能有意义。少数方自愿交出自己的权利,这本身就失去了规则的原本意义。

嗯,写了这么多很乱,上面涉及到哲学、政治学和逻辑学的一些内容,很可惜我都不懂,所以展不开,让别人来研究吧。

我们在多大程度上是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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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在讲穿越问题时,提到了一点,是我想讲又没有讲清楚的,今天单独提出来说。以下内容无聊,含混不清,无心理准备者请直接无视,绕道避行。

我们在多大程度上是我们自己?乍一听这是个令人疑惑不解的问题。朱利安·巴吉尼显然注意到了这个问题的有趣性,他在《一头想要被吃掉的猪》这本书中引用了德瑞克·帕菲特《理与人》的故事:

对斯泰利奥来说,电子传送机是唯一的旅行方式。以前从地球到火星要好几个月,还要被囚禁在一个拥挤的机舱里,外加一份远非完美的安全记录。而斯泰利奥的电子传送机改变了所有这一切。现在旅行只需要几分钟,并且到目前为止它百分之百的安全。

但是,他现在要面对一起官司,一位不满意的顾客控告说这个公司事实上谋杀了他。他的理由很简单:电子传送机通过分子扫描你的大脑与身体,毁灭它们,然后把信息传送到火星,再将你在火星上重组。虽然看上去在火星上那个人的外貌、感觉和思想与被催眠并穿越时空的这个人是一样的,但原告却认为实际上发生的事情是:你被谋杀了,然后被一个克隆人取代了。

在斯泰利奥看来,这是荒谬的。毕竟,他已经通过电子传送机旅行过很多次了,而且他从没感觉他死了。的确,如果这位原告真的相信他被这个过程谋杀了,他又怎能把这个官司告上法庭呢?

然而,当斯泰利奥又一次进入电子传送机的操作室,准备按下那个将他分解的按钮时,那一刻他的的确确怀疑他要做的是自杀……

考虑一下这样的问题确实很有意思。但有一点被帕菲特和朱利安忽略了的是,至少在目前并没有这种电子传送装置,这样一种可以分解重组身体和刻录传送思想记忆的机器,只不过是存在于他们的头脑中的,这样的机器能产生何种效果,根本无法从现实中找到根据。然而另一个例子却是值得考虑的,即克隆。事实上这个电子传送机,我们就可以看作是一个克隆机器,只不过一般的克隆技术需要保留复制品的原件(这也就是克隆会导致伦理难题产生的根本原因),而故事中的电子传送机则只保留了复制后的产品。简言之,前者是复制,后者是剪切。

故事中那位原告顾客所愤愤的,就是认为克隆之后的“自己”,不再是自己。可是假如克隆后的他不是他自己,那么他又怎么能控告别人杀了他自己呢?惟一可以解释的,恐怕就是他的思想和记忆也被“复制”了(故事中是“剪切”)。朱利安这样说到:“我们可以读懂像卡夫卡的《变形记》这样的故事,其中一个男人在一只甲虫的躯体中醒来。我们马上就能意识到这个男人就是甲虫,因为他的心灵寄居其中。心理的而非物理的连续性表明他是同一个人。”

可是,这样是否就能说,一个得了失忆症的人,就不再是他自己了呢?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重视物理的连续性并不比重视心理连续性来得少。失忆症的例子正是说明了,即使当思想记忆不复存在,但是由于其物理躯体的连续存在性,我们仍旧认为他就是他。我们会对失忆的某甲说:“你应该恢复你的记忆,尽管失去了记忆的你或许不再是‘完整’的你。”假如我们不认为失忆后的某甲还是某甲,那就不必要求一个不是某甲的人恢复某甲的记忆了。

所以是否可以这样来看,物理持续性和心理持续性对于“我们之所以还是我们”的意义来说,几乎是同样重要,而缺一不可的?我们失忆了,但躯体还在,所以我们在某种意义上还是我们自己;我们的躯体改变或者磨灭了,比如像《变形记》一样变成了一只大甲虫,但我们的记忆仍存,所以我们只是在生命和身份的持续性中改变了某一些值,要知道所谓“持续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像曲线一样,不突兀地发生微调。昨日的你是你,今日的你摔破了一层皮就不是你了么?昨日的你是你,今日的你彻底忘掉了一些事就不是你了么?显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忽略这样的小差别,仍旧认为昨日之我和今日之我是同一个我。

那么再回到那个克隆的问题。克隆所产生的细微差别,就不能被认为和摔了一跤是有一样效果的吗?通过克隆技术造成的另一个“我”,他与我的差别小到几乎可以被忽略,甚至未必比摔掉一层皮,或是彻底忘掉一件事来得大。这样的克隆之“我”当然不能就是我,克隆之“我”与原本的我是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个时空的,只要可以同时存在,又怎么能是惟一的排他的我呢?

因此,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说,我们之所以是或不是我们自己,并不在于差异性的大小,而是在于一种绝对的、排他性的、持续性的心理和物理状态?我们在多大程度上是我们自己,是不是由单纯的相似程度来决定,这是个很有趣的问题。

法事和前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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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那句话,做法事是个体力活,跪拜的人累,唱经的人也累。而从上午七时到晚上八时,超过整整十二小时的法事活动,累得人只剩下睡觉的力气,只怕是连接受拜祭的先祖们也得累趴下了。

做法事不过是匍伏于蒲团上,两眼却偷瞄着大师傅们何时起身,以便自己也好跟着站起身来的乏味仪式罢了。我记得有这样一个故事,秃鹰要吃鸽子,释迦牟尼救了鸽子,但是这样秃鹰就要饿死了,于是释迦牟尼割下自己的肉喂鹰。我实在想不通,大慈大悲的佛祖,会如此要求人们终朝跪叩不已,只是为了人们向自己表示出虔诚?佛法自有其博大精深,我并不怀疑。但在这末法时代,这种——不管佛教也好,道教也好——结合了民间巫术仪式的宗教,却只不过是借释氏和老庄逞其魑魅魍魉的愚人伎俩罢了。

孔子说过,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古人祭祀虔诚,为什么?因为他们觉得这样是真能得到祖宗的庇佑,得到祖宗的恩惠。你想,你问你爸要钱的时候,虔不虔诚?道理是一样的。只是后来,年代久了,人们就发现,这样要钱原来没什么用,所以渐渐的对祭祀也就不那么虔诚了。可是偏偏中国是个泥古不化的国度,精神不再,那些繁文缛节的空躯壳倒是统统保留了下来,甚至还“锦上添花”。佛教在这一套上已经达到了炉火纯青的地步。我看到那些做法事的善信,满脸轻浮的笑也就罢了,甚至偶有粗口,并且吐痰于庵堂,这与祭祀之理念可是背道而驰的吧?不惟善信如此,有些僧人师傅亦是如此。当魔王对佛祖说:“末法时代,我的弟子将充盈于你的寺庙”时,佛祖无奈只有流泪,现在恐怕他正看着这些“弟子”和“善信”而流着泪呢。

我是不信佛的,我觉得他们的理论和我的信念有冲突,但我并非不敬佛,既然做法事,我也尽我的本分去完成。当我跪立匍伏之际,忽然有一个问题直冒出来,令我煞是矛盾。僧人师傅们讲,诚心做法事,先祖们能感应到你们的用心,品尝到你们的献祭,以后就会保佑你们。但是在佛教却还有另一种说法:人死后是要转世投胎的。有资深的业余神婆叶小某某一枚,专持此论,肆意宣扬,向我灌输前世今生之说。于是我大感惶惑,若我的先祖们已经转世投胎,则我现在所献祭的是谁?将来佑我的又是谁?若我的历代先祖的魂灵能飨用到我的献祭,他们为何没有投胎转世?我们用叶小某某童鞋的理论来看看你自己吧,你的今生就是你,而你又有一个或者N个前世。有一天,你前世的子孙们又在做法事祭祀你的前世了,这时你是否忽然一个激灵,然后身无知觉,魂魄出窍去了?当你醒来时,咦,好奇怪,这几小时我干嘛去了?没印象啊!呵一口气,唔,有一嘴的豆芽味儿;再一照镜子,诶,牙上怎么还粘着一片菜叶?你悄悄化成魂魄去吃祭品了,是这样吗?任谁都没有过这种经历吧?也没有人见过这种实例吧?若说这时灵魂确会出窍,那么例子再极端一点,你前世的子孙和你前世的前世的子孙同时祭你的前世和你前世的前世了,你的魂灵往哪飘?僧人们和叶小童鞋这时大概要矛盾踌躇了。

说到矛盾,说到前世,还有一个问题,还是这朵资深玄学佛学心灵学业余爱好者叶小某某童鞋,她跟我说,这一刻的我不是那一刻的我,上一秒结束的一瞬间我已经自灭,这一秒开始的一瞬间我又已新生,所以我不是我,哪有什么真我?嗯,这种问题,古今中外的哲学都是有讨论过的。但是我又一想,别人这么说没问题,可是神婆你这么说就不对了,你不是说今生的缘是为了还前世的债么?假如你已不是你,你还的是谁的债?

我一直觉得,前世今生还债论实在是个霸道的理论。我还债,可以,但必须是我欠下的债,是我应该直接负责的。可是前世——若确实有前世的话——的一切既不为我所知所忆,甚至记忆可能是轮回时被强制抹去的,我们还怎么有责任去还前世债呢?前世的我,有其生长、发展、灭亡,那个特定环境塑造出了那个特定的我;而到今生,不一样的环境又重新塑造出了一个不一样的我,我还有什么必要去为这仅由“前世今生”四个字维系起来的那个彼岸光影还债呢?还让我大惑不解的是,若人们互相交往是由于前世修来的缘,那么最初有接触的两个人是因何交往的呢?他们的缘又是从何而起?要知道在他们之前可是没有缘生缘灭的先例的啊。所以,叶童鞋,一世人还一世债,才公平公正且应当啊。即使真有你所说那样的前世今生,若它是必须的,就是神强加于我们的,那也只能说明这是大神(们)的一个越来越不合时宜的失误。

这两个关于法事和前生的问题,只是偶然想到,并非对佛祖不敬呢,我相信有道者必喜人摩荡自己的观点,即使针锋相对亦有自喜之处。不过了,佛祖的归佛祖,神婆的归神婆,不顾后果向叶童鞋发起猛烈的进攻,这回得罪人了,我估计,我得规避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