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并非枪杆子里出政权
二 06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并非由枪杆子中而出的政权,这是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却被误解或者曲解了很久。
有人要反对:美国是通过独立战争推翻英国殖民统治,建立政权的,难道战争不是暴力吗?
战争是暴力,但美国不是由战争建立的。美国历史上出现的政府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十三个殖民地各自为政时的邦政府;第二,1778至1789年的邦联会议;第三,《美利坚宪法》在各邦通过后的联邦政府。
首先,北美殖民地的发端,肇自1607年英属詹姆士城之建立,其后又有弗吉尼亚公司、“五月花”号西航诸类。起初建有16块殖民地,后来3块被兼并,遂成十三邦罗列之势。这十三邦的关系并非如我们中国的行省,而是各自主权独立,互不相干,要知道它们建立时本身的主体、制度、邦情、习性都是不相同的。这十三个邦能够坐在一起,也完全是因为有一个共同敌人的缘故,如果没有英王沉重的苛捐杂税,十三邦人民或许根本不会“官逼民反”,而是一如既往相安无事。在这里就可看到,殖民地时期的政权并不是靠暴力建立,而是通过诸如《五月花公约》、罗德岛宪@敏你妈逼敏感词@章、康涅狄格基本盟约等等形式建立的。可以说,它们的建立与对英战争无关,倒是它们的消亡与对英战争是有关的。
其次,什么是邦联?如果你头脑中没有这个概念的话,可以看一下现在的欧盟。邦联说到底,并不是一个统一的国家,而是一个联盟,是诸邦的联盟,而联邦才是联合成一邦。1773年,波士顿倾茶案发生;其明年,英国议会通过了5项法令,宣示英国官员在殖民地的特权,并进一步剥夺殖民地权益。9月5日,十三邦召开第一届“大陆会议”,通过《权利宣言》,请求英王废除苛令,并开始一致抵制英货(这种敢于对祖国反抗的精神是我们所多么需要的啊)。英王勃然怒焉,决定示以兵力。
1775年4月,莱克星敦的枪声响起,战争正式爆发。5月10日,第二届“大陆会议”召开,华盛顿将军作为总司令开始领导大陆军对英作战。明年,会议在发表《独立宣言》的同时,拟制《邦联条例》。如果说,《独立宣言》中“That these United Colonies are, and of Right ought to be Free and Independent States(这些联合起来的殖民地,是而且名正言顺地是自由独立的国家)”宣示的是十三个殖民地作为独立邦而与英国撇清关系的话,则《邦联条例》就表明了十三个邦已经决定正式绑在一起共同御敌了。就这样,“美利坚合众国”的国号被首先冠予了这个邦联政府。但是邦联会议运作不善,与其说它是一个政府,毋宁说只是一个松散的联盟,并且这个在战火纷飞中勉强支撑起来的联盟,最终在数年后支撑不住自己的重量而瓦解了。
第三,由于邦联存在着十分严重的主权、利益、财政和技术上的问题,1787年5月25日,修订《联邦条例》的会议在费城召开。这次会议后来被人们习惯性地称作“制宪会议”。代表们由每邦规定的选举办法自行选出,人数不等,其中有年高德劭的富兰克林,有如日中天的华盛顿将军,有被后人称为“美国宪法之父”的麦迪逊,有联邦党人领袖汉密尔顿,还有热心善辩的威尔逊,当然还有很多。到达费城后,代表们担心协商内容外泄,于是在费城闷热的天气下,关起门来磋商,从1787年5月25日到9月17日,历经116天,四大阶段,88次会议,制宪代表们终于提出了一份宪法草案。但即使是这样一份草案,却仍然受到了它的缔造者们的嘲弄和叹息,可以说这草案是与所有代表心中所构想的距离最远的一份,但是它是伟大妥协的产物。之后所要做的,就是各代表们回家,说服人民和邦议会,尽管代表们在会议中争执不断,并且根本不看好这部《宪法》,然而一旦决议已定,居然全都回邦尽心尽力宣传游说。于是不久后,在《宪法》上签字的代表们终于可以向世界正式宣布:
美国人民,为建设更完美之合众国,以树立正义,奠定国内治安,筹设公共国防、增进全民之福利,并谋今后使我国人民及后世永享自由生活起见,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只有当《宪法》在代表们手中通过争吵制定出来,然后又在各邦通过以后,美国联邦才算建立了,十三个殖民地,十三邦,才正式变为了十三州,这难道还不够清楚的吗?
事实上在5月25日第一天会议的时候,华盛顿即被选为大会主席,这是一项殊荣,是全体代表对华盛顿的致敬。然而这样一来,对华盛顿就有了一个不便——主席是不能参与讨论的,一般情况下也不能参与投票。所以我们现在看当时的会议记录,整个会议过程116天,华盛顿只有过三次发言。伟大的美利坚啊,伟大的议事规则!要知道流芳百世、被中国大总统孙文奉为宝书的《罗伯特议事规则》可是要在制宪会议过后90年才出现的啊,早期的美国人就已经如此重视议事规则的运用。细心的同学可能会发现,在5月28日的第一阶段第二次会议中(26,27为双休日),大会就通过了一份“开会规则”,其中规定了代表们的发言、动议、附议等内容。第二天的会议中又对该规则做了补充。我以为,美利坚人之建国,实在与会议是分不开的,而他们的会议又决不能离了议事规则。我昨天在推上发了一条:“如何公平地把一个蛋糕分给两个人?让一个人来切,另一个人来挑。在这里,逐利和制衡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实现。《罗伯特议事规则》要做的,就是这样一件事。”可惜似乎大家并不感兴趣。
约翰·穆勒在《群己权界论》中这样赞叹:“假使数千百美民聚居,无所统属,旬日之内,必能自为政府,制度井然,隐若一国。嗟乎!此真自繇之民矣。”(严复译)为什么美国人能做到这样的效率?是他们特别聪明吗?非也,不过是真正找到了逐利和制衡的法门而已。美利坚合众国并非枪杆子的产物,而是逐利和制衡的产物,一场饱含伟大的妥协精神的会议的产物。带着浓重的商人习气的各邦代表,用尽方法为自己的邦在联邦中争取尽可能多的利益,同时限制其他邦有可能出现的危险举动,最典型的就是邦与联邦的主权问题和议会席位的争执,几至翻脸拂袖而去,却最终让步形成了联邦制和参众两院的不同选举制。在这场争执中,代表们逐利,没有错,这是本邦人民托付给你的任务;妥协,也没有错,因为代表们知道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使尽可能多的人好。这才是美国立国之因,与立国之本。
所以,那些喜欢拿美国作为暴力立国的例子的同学可以休矣。然而美国的立国确实与暴力是有关系的,而且我也并不认为暴力是完全不可取的。我在回答@icedirk时说:暴力和暴力有时候并不相同,以暴力施于人,和用暴力反抗即不同,后者是为了结束一个受虐的状态,由此而往往产生革@又敏感你妈的词了@命。但是暴力本身不能造出一个稳定的政权来,这就是为什么北美最终需要靠制宪会议来缔造一个国家了。
关于暴力,约翰·洛克已经说的很好了,他认为一个人侵犯另一个人的自然法权利,就意味着向那个人发起战争(用我们习惯的语言就是施暴),无论这种战争的程度是轻微的抑或强烈的,被动的一方都有权利反抗,甚至“合法地杀死”他。这就是我在回答另一位朋友@laobei时说的:自然法赋予你不可侵犯的权利,维护这些权利也是维护自然法本身,在维护这些权利的时候,以权利得到实在的维护为限,你所做的一切都应该是被允许的。
因此,美国不是枪杆子里出的政权,而是抗暴之后,通过契约的方式磨合在一起的新兴国家。暴力是无法维系一个平衡且正常的政权的,“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且汤武逆取而以顺守之,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不过暴力可以通过恐怖平衡控制一个社会的一切,好了,住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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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08, 2010 @ 00:42:44
我就喜欢@……@之间那种爽的劲儿。
认为江山是打下来的人,骨子里还是认为江山是某家人或某群人的,而不是这个国家所有人的——如他们宣称那样。